2003年6月,上海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德利得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費合計1757元。
2004年4月23日,德利得投保的車輛在嘉定瀏翔路678號發(fā)生火災。
2004年5月14日,嘉定公安分局防火監(jiān)督處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該起火災原因為車廂內照明線路故障引燃車上包裝材料紙箱并擴大成火災。德利得隨后委托上海滬光客車廠對事故車輛進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費48940元。
在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時,德利得卻遭遇了拒絕。德利得認為,根據雙方的保險條款,火災屬保險責任范圍。但保險公司卻在發(fā)出的“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上說明了理由———“自燃險未?!薄?/p>
根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火災是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自燃則是車輛損失險的除外責任。在1998年之前,車輛保險條款對于自燃并沒有具體的描述和定義。因此在一段時間內,由于自燃導致的保險糾紛不斷。
保監(jiān)會在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規(guī)定中,對“自燃”作了定義:“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貨物自身等發(fā)生問題造成火災。”而很多保險公司現(xiàn)在都設有自燃損失險,作為主險———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
因此,浦東法院在審理這起糾紛時指出,雙方已在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但德利得公司稱,保險公司沒有在簽訂合同時提醒其投保自燃險,法院認為,雙方保險合同重要提示欄中已作了責任免除的提示,且在保險條款中以黑體字予以提醒。
同時在德利得投保的保單上,已列明了自燃損失險,由此法院推定原告對自燃險險種的存在應是明知的。據此,法院判令德利得公司敗訴。
法官點評:并不是只要投保了自燃附加險,一旦車輛著火,都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一般的保險條款中都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如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則造成的自燃,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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